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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决定停车管理办法。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六条 (车辆停放收费)
  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
  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八条 (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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