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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
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4]476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设施管理规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三)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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