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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市、州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机构,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划付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湖北籍考入湖北省省属及市、州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学校,含各部门及市州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或在读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的家长,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诚实守信。
  第九条 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身份证明;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所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在读生凭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五)居民(农户)信用等级证书或有关信用证明;
  (六)学校出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开户行和账户。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书》。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收到借款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其贷款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十三条 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只能用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审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在7个工作日(含答复时间)内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在《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书》和《贷款合同》上注明财政贴息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要本着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受益人所在学校指定账户,并注明“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字样。学校在发放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收取学费的开户行和账户。受益人使用生源地助学贷款缴纳学费和基本生活费后,要及时报高校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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