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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支持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湖北籍考入湖北省省属及市、州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学生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第三条 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由农村信用社经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学生家长(即:依法律次序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高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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