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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程序的通知

  三、申请范围:
  本市辖区内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和重新注册的企业。
  四、办理程序:
  申请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包括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1、申请人应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的要求及参照GB/T19001和YY/T0287标准建立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地运行。在申请考核前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进行认真自查,填写自查表和自查小结,自查合格后方能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国家已经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应在申请考核前按相应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查。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二类产品一式二份,三类产品一式三份);
  注:多个产品同时申报质量体系考核需提交申请书的份数为:申报产品数加2份。
  2)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各一份);
  3)(重新注册)产品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凡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二条规定要求豁免现场考核的企业,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关于豁免质量体系现场考核的申请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二)、受理和审查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申请后,经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后组织现场考核或确认豁免现场考核。
  对需要现场考核的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或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生产现场考核。
  对考核中所发现的不合格项目,企业应认真制定纠正措施计划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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