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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2005年度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5月21日至22日举行。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会考[2004]17号)规定,现就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初级资格: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
  (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博士学位。
  3、经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中级资格考试: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考生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3、考试科目的衔接:
  (1)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须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也可以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2005年度有效。
  三、报名时间:
  2004年10月20日至10月29日(包括星期六、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
  四、报名办法:
  1、凡符合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需持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经单位核实盖章的报名登记表、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版照片二张(一次性快照除外),于规定期限内到各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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