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在自主申报十五个工作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1.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或复审合格为高新技术企业通知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各单位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后退还原件,并在企业纳税申报前,审查办理企业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的手续。
四、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
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持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持国家信息产业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各单位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后退还原件,并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规定的条件,审核批准申请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为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根据本市企业所得税征管状况,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税收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外,由各财税分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和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各区县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查账征收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
各单位应按纳税人建立《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情况》台账(详见附件二),动态管理纳税人税前扣除广告费情况。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税所得的管理
各单位对一个纳税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相关纳税人,应建立《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所得等占应纳税所得额比例情况》、《非货币性资产所得不超过五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记录表》台账(详见附件三),并监督其分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