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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
作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4]8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各单位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本市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效率。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企业所得税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企业所得税法规全面准确的实施。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纳税人申报资料管理制度,为企业所得税征收、稽核、检查提供服务。各单位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项目的审核,发现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对涉嫌偷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查处。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各单位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按纳税人建立企业税前弥补经营亏损明细台账,在受理纳税人月度、年度纳税申报后,及时进行稽核。
  各单位已受理但尚未审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审定表》,从今年7月1日起停止审批。
  二、计税成本费用计算方法的管理
  各单位应要求纳税人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体制变化等情况,依据会计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企业成本计算、分配和存货计价的核算方法。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企业成本计算方法等管理情况》(详见附件一),对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作出真实详细的说明,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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