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4]8号)
为保护我市大气环境安全,防止秸秆焚烧污染,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六部委《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并对秸秆实施综合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涉农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在“三夏”、“三秋”工作中成立专门机构,组织辖区乡镇政府积极实施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乡镇企业)、公安、林业、交通、科技等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二、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油料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均为有机物资源,一切从事生产、经销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田间、地畔、路边、河渠、林带周边随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
三、全市划定的重点禁烧区域是:
(一)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户县、临潼军用机场周边20公里范围内;
(二)西宝、西潼、西铜、西汉、西蓝、西阎等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线两侧、森林周围5公里范围内;
(三)郊区和区县政府所在的城镇区域;
(四)郊区和县的油库、粮库、电讯设施等重点防火区域;
(五)各区县政府可根据辖区的实际,在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草场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重点区域。
四、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环保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森林法和有关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管理的规定及要求,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有关秸秆禁烧的法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