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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
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5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执行。市局原《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10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中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程序
  1、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市财税三分局或浦东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办理认定手续,其中:
  (1)外贸企业: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或委托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市属外贸企业,由浦东税务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凡属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其他外贸企业由三分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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