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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
《太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太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或创业,加速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我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愿来我市工作或创业,不愿改变其原住地的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太原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申领《居住证》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有大专以上学历且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需求;
  (三)有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证书且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需求;
  (四)具有特殊技能并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引进人才《居住证》核发工作。
  领取《居住证》的人员,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暂住证》。
  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引进人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和管理

  第五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或创业的证明;
  (二)持有人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业务,查询相关信息的证明;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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