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检查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2月1日)。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管理单位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统一进行复查,在分析、研究、复查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等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经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核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逐一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本级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四)政府挂牌督办阶段。
凡是确认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区、县和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都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要求,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政府名义在单位醒目的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各区县政府要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警示牌要标明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警示牌的式样、规格由市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统一监制。市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区县列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汇总梳理,确定重点督导对象,跟踪监督;市公安局要及时督促各区、县公安分县局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市安监局以及各区县安监局,要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力度;市公安消防支队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指导组,加强技术和服务支持,帮助解决火灾隐患整改中的技术难题。在此期间,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各级公安、安监、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市政建设管理、化工、广电和监察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按照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深刻领会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引发火灾的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