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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方法步骤
  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检查整治、政府挂牌督办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安排部署阶段(9月25日至9月30日)。
  市政府于9月下旬召开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市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下发工作实施方案。9月28日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动员安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本地区和本部门内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层层动员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市政府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前,通过西安日报、西安晚报、西安电视台等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布举报电话。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将这次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通过张贴公告、印制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和广大职工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使之成为社会的共识。
  (二)自查整改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的检查、督促、指导下,积极开展本单位的自查整改工作。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改正;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确保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自查要全面细致,自改要彻底,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查改情况报当地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要同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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