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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的气源厂、储配站、加气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责任分工
  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级实施。具体分工是:市公安局及公安消防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商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市政建设管理、化工、广电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单位及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及督查、指导;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及督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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