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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鲁价费发[2004]23号文件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鲁价费发[2004]23号文件的批复
(鲁价费函[2004]113号)


济南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执行出租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济机字[2004]5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执行鲁价费发[2001]23号文件规定,即对进入济南国际机场承揽客运业务的出租车辆,每辆每月收取450元管理服务费。该项费用主要包括停车场的维修费、出租车的卫生费、管理服务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该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公司要按规定依法纳税,将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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