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挂牌督办(11月21日-11月25日)
各区、各行业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厦安字[2004]10号《关于2004年第一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通知》中列举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经复查仍被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并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全部完毕。市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因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认真负起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当前我市燃气、电气火灾事故频发的状况,要积极组织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注重实效、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
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
(三)分工合作,履行排查、整治工作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要适时召开工作联席会,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避免整治工作重复、交叉,防止政出多门,增加企业负担。各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