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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单位自查整改(9月24日-10月24日)
  列入排查、整治工作范围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已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复查结束后,应当填写《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10月25日-11月10日)
  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检查中发现单位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隐患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充分发挥三级消防监督作用,积极开展私房出租屋、“六小”场所等场所的消防检查活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各区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于11月10日前将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和本部门、本辖区检查情况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11月11日-11月20日)
  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将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并予以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政府协调解决。市、区两级公安消防部门、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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