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11)民办学校校舍与其他使用性质的场所共用建筑,且存在“厂、店、校、住”现象的,应当限期改正。
(12)建筑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5)非法经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场所),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或限期搬迁。
(6)非法经营、使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场所;
(7)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8)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3、私房出租户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栅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应当限期改正。
(4)住宿在100人以上的私房出租屋要设置简易喷淋。
四、排查、整治工作实施阶段
(一)宣传发动(9月15日-9月23日)
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