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六小”场所及私房出租户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检查,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和灭火应急预案,以及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三、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座位为50个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录像厅(若有可放置座位但未放置座位的空间,按1人/平方米计);
(2)舞厅或包厢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
(3)保龄球馆、桑拿浴室;
(4)配有50台以上电脑的网吧(若有空间但未放置电脑,按1台/平方米计);
(5)容纳50人以上的营业性餐馆;就餐人数与住宿人数之和为50人以上旅馆、宾馆、饭店(按就餐座位和床位计,若有空间可放置座位或床位的也应计入);
(6)可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7)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8)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9)小旅馆、小商店、小作坊、小餐厅、小酒吧、小歌厅等“六小”场所及私房出租屋;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场所;
(二)重点整治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