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整治的职责分工
排查、整治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监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部署和协调做好火灾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听取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和开展督查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我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各区政府的主要职责。定期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因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而导致的火灾隐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的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对有关部门报请政府实施停产停业处罚的,要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并于7日内予以正式回复,消除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
(三)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本部门的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检查并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困难等。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经发局负责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贸发局负责商场、超市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农业局负责乡镇企业、农村小作坊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
建设局负责商住楼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文化局负责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卫生局负责医院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工商局负责室内市场、农贸市场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教育局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民办学校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民政局负责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监察局负责对整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宗教局负责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安监局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