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4]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
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的通知》(闽安委[2004]4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4]171号)、《厦门市2004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安字[2004]36号)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9月15日起到11月25日止,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排查、整治组织机构
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依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主负责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本行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