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额或新增增值税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本条所称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
五、凡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值税退税政策。
六、纳入《规定》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七、对纳税人发生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暂采取退税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
1、先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的欠缴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2、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3、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4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八、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后清单(固定资产)》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九、纳税人应在2004年10月和2004年12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纳税人未抵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结转下年抵扣。
十、纳税人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不得拒绝。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