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扩大
增值税抵扣范围的通告
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部分待业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文件已经下发。由于该政策自下半年开始执行,且采取增量抵扣方式,为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现将涉及纳税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的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三、固定资产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规定的扣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