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要求
2.1 油烟排放口要求
油烟应排入餐饮业专用烟道,烟气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包括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排放的油烟和气体应不影响周围市民的生产、生活和学习。
2.2 油烟净化装置要求
经营者应安装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可的油烟净化设施。
经营者根据所设置的灶头功率,折算成基准灶头数,按下表要求选购和安装设备,使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和排风装置的处理能力达到下表中规定的要求。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对应油烟净化设备排风量m3/h
2000-6000
6000-12000
≥1200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2.3油水分离设施要求
经营者应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小型排水构筑物04S519》建设油水分离设施,或者安装经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可的油水分离设施。
2.4泔水收集处置要求
经营者的有效营业面积达到或超过1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处理产生的泔水废渣;经营者的有效营业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以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处理产生的泔水废渣,也可以设置规范的收集储存装置,委托专业单位收集处理所产生的泔水废渣。
有效营业面积是指:用餐场所和厨房的总面积。
2.5降噪减振设施要求
经营者所使用的冷却塔、风机、空调、增氧机等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产品,并采取降噪减振措施。安装位置应避开周围的噪声、振动敏感点。音响系统应控制音量,或采取隔音减振措施,避免影响周围市民的生产、生活和学习。
2.6污水排放要求
经营者排放的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没有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2.7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定期维护,鼓励委托专业运营单位承包式运营,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3本规范所称的餐饮业包括:经营性餐饮项目、单位食堂及含餐饮服务的其它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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