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代执行项目的费用预算。
第十条 环保分局组织行政代执行,应当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行政代执行决定书。告知其环保分局组织行政代执行的理由、依据、执行内容、执行时间、付费责任及数额、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环保分局送达行政代执行决定书后,立即组织实施行政代执行。
第十一条 环保分局应依法监督行政代执行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代执行实施单位应于执行完毕之日起3日内向环保分局报告,由环保分局组织验收,并审核行政代执行费用。
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由代执行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环保分局。
第十三条 经环保分局组织验收审核合格的代执行项目,由环保分局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责令限期缴纳行政代执行费用通知书,并告知逾期付款的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环保分局要求付费,逾期加收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有关责任单位逾期不缴纳行政代执行费用的,由环保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代执行实施单位实施代执行,并不免除有关责任单位其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组织行政代执行过程中,遇到妨碍执法或妨碍实施代执行的行为,环保分局应按妨害执行公务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征求公众意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根据《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需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及征求意见的形式:
(一)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发布公告,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