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等5项规定的公告

  (四)生产、销售、储存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装备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单位。
  (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环保部门认为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及污染环境事故的其它单位。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名单,由各环保分局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有关单位名单,报市环保局确定。
  第四条 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新、扩、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面的内容,并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报备《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应在验收时检查《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验收是否合格的依据。
  建设项目已竣工通过环保验收,并正式投产的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于2005年3月30日前将《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环保分局备案。
  环保分局应将可能发生污染事故单位的《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五条 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地址、预防与处理污染事故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应急队伍及联系方式等。
  (二)分析污染事故的隐患。包括,排查事故易发环节和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可能影响的范围等。
  (三)污染事故预防措施。
  (四)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包括组织领导、现场应急、防护措施、善后工作等。
  (五)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六)预防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检查制度。
  (七)应急处理演练制度。
  第六条 环保部门经审查认为报备单位的《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需要修改完善的,退回报备单位修改完善。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备。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定期检查,严格按《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落实各项措施。《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及时重新报备,否则视为未报备。
  第八条 各环保分局应定期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含重大污染事故)单位的《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