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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等5项规定的公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污染事故预防与
应急处理方案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等5项规定的公告
(厦环[2004]27号)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有效保护环境,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报备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代执行实施办法(试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征求公众意见实施办法(试行)》、《厦门市餐饮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规范(试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实施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等5项规定,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

处理方案报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并在污染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效保护环境,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采取有效预防和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指:
  (一)产生、运输、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单位。
  (二)产生、运输、使用、储存或处置属《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化学品的单位。
  (三)《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利用、储存或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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