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不健全;
3、未按规定招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人数在80%以下;
4、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以下,不能按规定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5、对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不到位,或有使用童工情况发生;
6、未按月支付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或工资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未按国家社会保险规定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或某一险种参保率在80%以下,或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未按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率在80%以下;
9、对年内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以及改正后又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
10、年内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造成3起以上投诉举报,或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集体劳动争议等事件发生;
11、未履行生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一)A级企业,年内发生一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从受罚之日起降为B级;
(二)A级或B级企业,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况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降为C级;
(三)B级或C级企业,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的,次年分别评定升为A级或B级。
第八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方法。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相关业务部门(机构)配合,按照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综合评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结果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公告,并通过互联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实行分类管理。
(一)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的企业,由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企业的,可以逐级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授予“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3年内免于劳动保障年审和日常巡查,在专项执法检查中以自查为主。同时,企业诚信资料进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数据库,作为各类评先创优活动首选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