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劳动
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字[2004]61号)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
为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企业的劳动保障法律观念,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打造诚信安徽,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的文件精神,我厅拟定了《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提高企业守法的信用意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劳动法》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状况,评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具体负责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
(一)招收、使用劳动者,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情况;
(二)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三)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