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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持化肥价格稳定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加强化肥

价格监管保持化肥价格稳定的通知

(发改电字[2004]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化肥等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问题,为保证今年秋冬播和明年春耕期间化肥价格稳定,保护农民利益和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现就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持化肥价格稳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持化肥价格稳定的重要意义。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稳定化肥价格的重要意义,增强进一步做好稳定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稳定化肥价格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政策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认真落实化肥价格监管措施,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去年第四季度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化肥生产、促进流通、保证供应、稳定价格的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我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120号)精神,认真落实化肥价格监管措施,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切实稳定化肥出厂价(港口交货价)、批发价和零售价。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价格政策,个别地方擅自解除化肥价格干预措施、放松化肥价格监管的错误做法要立即纠正,以维护国家化肥价格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化肥生产企业由于原料价格上涨带来的矛盾和问题,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措施,妥善解决。
  三、深入开展化肥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化肥价格监管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明确政策要求,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集中一定的人力和时间,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优惠价格政策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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