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4]287号)
各市建委, 合肥市建管局: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了第134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这项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一)按照建设部第134号令的规定,省建设厅将对全省现有的审查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同时受理升级及增项(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设立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同时进行。10月30日前受理申请材料,12月31日前完成认定工作。现有审查机构达不到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条件的,过渡期延长至今年年底,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二)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条件独立成立审查机构的市、县,提倡通过认定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市、县设立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服务时效。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承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仍由设立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的审查机构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并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的签字和施工图上的盖章必须符合建设部第134号令的有关规定。
(三)各地在申请审查机构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现有审查机构现状,充实调整。现有审查机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类或二类审查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一类或二类审查机构的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
(四)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的,其配套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或者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人员相同的,其人员可以通用。
(五)申请重新认定或新设立的审查机构,应报送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