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哈发[2004]17号)
城区是整个城市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又是相对独立的行政单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搞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充分调动各城区的积极性,已成为关系我市发展全局的紧迫问题。支持城区加快发展,努力为城区工作服务,是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重大决策和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工作主题的战略性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法律规定的城区的性质和职权,深刻理解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认识,服从大局,积极、主动、稳妥地搞好这次改革。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根据《地方组织法》和《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目标,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事权,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确保城区能够更好地坚持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努力使城区能够依法履行“县级以上”政府的职权,增强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发展的活力和综合经济实力。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既要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又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重点解决影响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坚持合理划分事权的原则。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合理配置权力,努力做到决策计划、审批执行和监督检查相协调。对处在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按照其在城市经济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发挥的作用,合理确定职能,努力做到宏观管理职能事权集中在市,微观管理职能事权下放到区。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城区对行政区划内城市管理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赋予城区履行职责的相应权力。人随事走,财随事转。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权力与责任脱节,管理与利益挂钩和“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