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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二)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开办旅馆须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所在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开办旅馆的申请是否同意,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四)删除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三十三、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一)删除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
  (二)第七条修改为第五条:“需从事机构印章刻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中,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应当按程序报省公安机关核准,由市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持公安机关发给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对有本条(一)、(四)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已刻制的印章,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本条(二)、(三)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从事刻字经营的;
  (二)刻字经营单位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刻字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单位未取得准刻证明即刻制公章或不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字经营单位委托刻制公章的。”
  三十四、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
  (一)第五条修改为:“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青岛市规划局,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并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房管、园林、电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活动的组织机构不得从事垄断性的广告经营活动,不得委托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置各类非商业经营性的宣传标语、标牌及其他公益性广告,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等特殊需要须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提请市联审办通知设置单位拆除清理。”
  (五)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六)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接受市联审办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监察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一百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超出批准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设置单位不定期保洁、维护修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按迟延日每日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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