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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删除第十七条。
  十五、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四)项。
  十六、青岛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删除第四条。
  十七、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修改为:“进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责任单位和个人因技术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防治费用概预算确定的款额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无防治费用概预算的,按下列标准交纳防治费用:
  (一)需要恢复植被的,按其破坏和占压土地面积每平方米交纳一元;
  (二)需要恢复表层土的,按每平方米交纳三元;
  (三)弃土弃渣的,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交纳三元;
  (四)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按实际工程造价交纳。
  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的或不便按前款所列标准计算的,按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点五交纳防治费。
  上述标准因社会经济发展而需调整时,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交纳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必须全额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
  十八、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
  (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汛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度汛方案;影响防汛的,必须服从防汛的需要。”
  (二)删除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附件。
  十九、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一)第九条修改为:“机场值机部门应当在入境航班抵港三十分钟前向检查检验组长单位确报航班抵港时刻及不正常航班动态。航空口岸单位根据检查检验组长单位的通报,在航班抵港二十分钟前进入岗位。”
  (二)第十条修改为:“航班抵港后,机组人员应当向检查检验单位递交《航空入境总申请表》及其他单证,组织旅客下机。待旅客下机后,边防检查、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登机查验。因特殊情况需在旅客下机前登机检查检验的,应提前通报航班机组。”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航空公司或包机经营单位需开辟或变更国际航线、增加或减少航班、更换机型或改变航班时刻的,依有关规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航空公司或包机经营单位应当在飞行计划实施五日前,向市口岸办报送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
  (四)关于“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统一表述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公安”统一表述为“机场公安”。
  二十、青岛市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五条。
  二十一、青岛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删除第六条、第十二条。
  二十二、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
  (一)第七条修改为:“货运出租汽车营运企业办理开业、停业、变更登记事项等手续,按照《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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