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核定)
区(县)相关部门在收到申领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核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向制证单位发出制证指令;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由受理点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 (制证)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根据制证指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居住证件由公安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 (领证)
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受理点领证。
第十四条 (信息变更)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信息变更。受理点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由各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 (续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签,持证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重新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本人应当于有效期满前10日之内,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续签。
第十六条 (换领)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或《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换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七条 (挂失、解挂)
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962222)或书面挂失等方式向受理点办理挂失手续。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八条 (补办)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可申请补办,并缴纳补证工本费或押金。
第十九条 (相关待遇)
持证人依照《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