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核定)
  区(县)相关部门在收到申领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核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向制证单位发出制证指令;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由受理点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 (制证)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根据制证指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居住证件由公安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 (领证)
  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受理点领证。
  第十四条 (信息变更)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信息变更。受理点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由各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 (续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签,持证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重新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本人应当于有效期满前10日之内,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续签。
  第十六条 (换领)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或《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换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七条 (挂失、解挂)
  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962222)或书面挂失等方式向受理点办理挂失手续。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八条 (补办)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可申请补办,并缴纳补证工本费或押金。
  第十九条 (相关待遇)
  持证人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注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