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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材料)
  (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二)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关人员还应当提供其他材料1、境内人才
  (1)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定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2)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沪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境内人才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其子女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从业人员
  (1)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
  (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3、来沪投靠、就读人员
  (l)属于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受理)
  受理点对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领人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签字,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
  对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收取押金、
  拍照后,当场发给《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对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出具受理凭证,收取证件工本费、拍照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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