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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证件类别)
  上海市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是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 (有效期)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
  第五条 (证件功能)
  居住证件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是居住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证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吝受理点负责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受理、登记、发放机构)
  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具体承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和发放。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可以具体承担境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当场发放;《上海市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八条 (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所需材料)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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