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上海市居住
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