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中“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均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要工作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之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厦建科[2001]38号颁发)
1、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检测(试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2、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备案。”
3、删除第八条。
4、删除第九条。
5、删除第十条。
6、删除第十一条。
(八)《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桩基选型的补充规定》(厦建监安[2002]32号)
第4条 修改为:“高层建筑严格限制采用锤击桩或泥浆护壁的大口径成孔灌注桩。特殊情况需采用锤击桩或泥浆护壁的大口径成孔灌注桩的,建设单位需将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文件提交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或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专家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九)《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建监安[2002]86号)
第八条 第一款修改为:“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向我局备案。”
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十)《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厦建工[2003]53号印发)
1、第十条修改为:“在地基与基础和上部结构施工期间,设计单位负责该工程项目的结构专业负责人不得更换。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除刑事犯罪、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