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厦门市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厦建科[1997]002号颁发)
1、删除第1.3条。
2、第1.4条修改为:“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3、第4.3条修改为:“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
(三)《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厦建监安字[1999]073号附件二)
1、第六条修改为:“保险代理单位及承保单位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做好有关防险、保险宣传教育、学习培训等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广防险措施,为投保人提供优质服务。”
2、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接到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应按规定尽快办理‘建工人意险’的投保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审查施工企业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情况。对不按规定投保的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厦建监安[2000]050号印发)
1、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说明。尚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提供支付工程款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五条第(七)项、第(八)项。
2、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五)《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监安[2001]56号印发)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2、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市招标办报告;”。
第十一条 第(十三)项修改为:“签订合同。”
3、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情况向市招标办报告。市招标办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预审过程和结果有违法违规的,应当书面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
4、删除第六十一条。
(六)《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厦建监安[2001]70号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