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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厦建法[2004]15号)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对2004年6月29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厦建法[2004]10号)中确定修改的21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
  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厦门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材[1998]10号印发)
  (二)《厦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建材[1999]017号印发)
  (三)《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的通知》(厦建材[2000]009号)
  (四)《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房[2003]164号印发)
  (五)《厦门市建设工程合同价管理暂行办法》(厦建建[1998]077号发布)
  (六)《关于受理厦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建[2002]51号)
  (七)《厦门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管理办法》(厦建科[1998]043号印发)
  (八)《关于采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修改相关规定的通知》(厦建监安[2000]004号)
  (九)《关于转发<电梯与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建监安[2002]87号)
  《招标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行办法》(厦建工[1996]041号公布)已于2004年3月16日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建建[2004]16号)予以废止。
  二、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建综[2000]090号颁布)
  第二十条 修改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使用专用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每年的最后一个月根据本住宅公共设施日常修理、更新改造的需要,制定下一年度《住宅区专用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基金审核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使用计划在住宅区公布,并送专用基金开户银行、区建设局备案。开户银行在计划额度内对专用基金的支用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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