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2004年9月30日前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因档案中对特殊工种岗位记录不清楚或无法确认的,在填报《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时,企业要提供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上岗协议)、历年岗位工资原始分配表、岗位保健津贴标准原始发放表等史实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未能提供确实可靠资料的,不能认定其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
九、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将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在岗作业情况如实在《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上做好记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进行年度审核,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填报增减变化表,以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调整信息数据库记录。
十、军队三军装备部直属企业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工种目录,分别由各装备部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十一、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申报退休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并对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信息库所存信息核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对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特殊工种认定通知书》,经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准予办理退休。
市属企业,由单位或档案委托管理机构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档案、《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和《公示认定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特殊工种退休资格。
县、市、区属企业,由单位或档案委托管理机构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档案和《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特殊工种认定通知书》,经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中提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特殊工种退休资格,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准予办理退休。
十二、对2004年12月31日前曾在原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岗位作业的失业人员申报退休的,由其档案委托管理机构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档案或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的原始相关材料按上述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今后,企业与曾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的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将其《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装入本人档案。
十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和未填写《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的,不得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