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4]192号)
各市发改委、经贸委、物价局:
为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效率,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6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中的规定,我们对我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用电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已经认定的部分限制、淘汰类企业进行公布(名单附后)。限制类企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调0.02元,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调0.05元,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对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宏观调控措施,从上报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思想重视、态度积极,但也有个别地区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扎实、上报不及时,影响了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请有关地区按要求抓紧进一步调查、梳理和认定,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按期实施。省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对发现问题的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