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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沪财会[2004]12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及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4]17号)规定,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5月21、22日举行,现就本市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1.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市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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