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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4]19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你局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停止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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