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大连市政府令第57号)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领导的部门(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长可以决定对其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以及政府确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的;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各种应急预案的;
(五)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特大事故或重要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