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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市科委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 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实验室,将重点支持资金的投入。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及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实验室,将坚决予以摘牌淘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管理体制和开放运行设想
  九、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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