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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重点支持资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先进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具有创新思想和新研究方向的课题的启动、开放课题和联合开发项目的设立、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实验室主任及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的岗位津贴和实验室日常运行的其他必要开支等。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设立实验室专用的合作开放资金和产学研配套资金。合作开放资金用于支持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在沪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开展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等,产学研配套资金用于配套支持重点实验室承担与企业合作研究和多学科交叉研究的大型项目,择优匹配企业对实验室的直接经费投入等。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自己的网站,加大宣传力度。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做到管理决策的公开化、透明化。要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加大开放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市科委各大专项、重大重点项目和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等优先考虑由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在沪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承担或牵头组织实施,优先支持由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在沪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与企业联合申请的科委重大重点项目,人才计划优先支持实验室。
  第三十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专业孵化器建设中,优先选择相关领域的实验室为技术支撑平台,并进行支持。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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