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由实验室填报《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按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市科委审核聘任。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确定实验室主任人选时应引入竞争机制,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二年,于评估后进行换届,可以连任。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报市科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任务,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七至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外埠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二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于评估后进行换届,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