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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实验室应以提升集成关键技术能力、成为上海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为主要目标,紧密结合上海市支柱产业和企业集团,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集成和技术难点攻关,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养企业技术骨干,为上海市经济发展做贡献。在建设中应依托高校或科研院所,解决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
  第九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国内或上海市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及上海市重大科研任务;
  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正常运行、开放交流、科研工作等提供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3、有适当数量的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有一支规模适度、团结协作、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4、已具备实验条件仪;
  5、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鼓励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优势企业采用多元投入、多点依托模式共同组建实验室。鼓励有条件的申请单位建立具有二级法人地位的实验室。
  第十一条 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并报送《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1),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认定,通过后由市科委、依托单位、实验室三方共同签订《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正式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经费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实验室的自主研究和联合开发项目研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纳入市科委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市科委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并报市科委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由市科委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授牌。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五条 市科委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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